刊登時間:2017-02-09
   
 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來函
  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或包裝(含廚具)等商品之標示,請資訊透明原則,依法揭露商品必要之資料。 (一)經衛生福利部公告(如106年7月1日起製造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或包裝)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標示。其餘商品應符合商品標示法等相關規定。 (二)消保法第7條第2項:「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生命、身體、健康、財產之可能者,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。」且依同法第24條第3項略以:「輸入之商品或服務在原產地附有警告標示者,其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,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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